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为执行,而当地的法院有义务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诉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理论上讲,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均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院执行中,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法院也有职责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根据实践经验,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由法院进一步查实后进行执行,尤其是当前法院案件多、执行人员少、各部门对法院的执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扰执行,因此当事人主动另辟蹊径、查找线索成为案件得以成功执行的关键。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超过法律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之后,是不可以再申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下达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外地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为执行。超过法律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之后,是不可以再申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下达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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