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行驶更换清算组成员股东决定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 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二、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
1、 什么情况下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2)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在进行清算的过程当中,如果有清算组的成员在行为上有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的;有已经丧失了执业能力或者是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时候,债权人或者是公司的股东等人都是可以进行申请更换不符合标准的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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