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妨害的行为通常是一种现实中的妨害,也就是现在客观正在发生的妨害,而不是将来才会发生的危险。现在被妨害的标的物他仍然是被他的所有人所占有的,并且这个妨害人,他是用了占有以外的方法来阻止权利人行使她的权利,而且这个行为是持续进行的,不是断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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