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位维权找哪个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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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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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车位维权,可以找当地的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当发生了啊车位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或者是通过第3方的介入来进行调解,一般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居委会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邀请调解。
关于车位维权找哪个单位

一、关于车位维权找哪个单位

当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

物业公共车位管理纠纷维权方式

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

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

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人民调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判决,仲裁是一局终裁制,判决是二局终裁制,法律文书生效后,赢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要知道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相应的损失。

二、权属不清的车位纠纷怎么调解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时候业主会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因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也没有通知房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地上车位,绝大部分业主都清楚其产权归属,租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地下车位,很多人都搞不清产权归属,许多报道的说法也似是而非,甚至互相矛盾。

对于地下车位,有些报道说不计入容积率,不能办产权证,有些说能办。对于人防车位,有些报道说产权归国家;有些说“谁投资,谁拥有”,应归开发商,只是战时要服从特殊需要,如果卖给业主就是有限的使用权。对于首层架空车库,有法律专业人士说不计入容积率,所以不能办产权证。对顶层停车位,有些说产权归顶层业主,有些说归全楼业主。甚至地上车位归属也出现了不同说法,有人说只要是经过规划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也可以办理产权证。

“其实关于这块是有明确规定的,地下车位分两种:一种是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开发商有使用权,他卖给车主的就是使用权,使用权的年限与土地年限一样,战时要服从国家需要。一种是非人防车位,只要是通过了规划许可并经过了验收合格,就可以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可以出售。首层架空车库和立体车库只要是通过规划并验收合格,可以办理产权证。地面上的车位则一律不能办理产权证,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顶层停车位目前山东还没听说有。”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当发生车位纠纷的时候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如果自己无法协调的话,可以邀请第3方进行调解,一般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等等,当然也可以找当地的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如果还是协调不好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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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扩展资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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