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返还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1、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2、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3、物权返还请求权,在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用一般诉讼程序,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4、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5、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民法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于合法占有的物品或是财产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当受到外界侵害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当事人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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