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未在十五日内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登记权利人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旨在对错误登记状态下的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是对真正权利人提供的临时性保护手段,通过不动产登记薄上对该不动产进行特定的记载,暂时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受到物权保护,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它仅能临时性地提供一种保护,与其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权,有可能使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丧失交易机会,从而造成损害。就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而言,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的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原登记权利人也有权单独向登记机构或者同时向登记机构和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
二、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谁?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单纯就利害关系人来解释,应是包括了债权人。但是,从规定来看,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亦即是应当认定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且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才能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提出异议登记的前提是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凡是认为这些记载有错误、且与这些错误的记载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因此并不限于家庭成员。
一般的债权人不会和登记簿的记载有关。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是物权或“准物权”(如预告登记所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这些权利行使的限制。但是,如果这一债权以该房地产设定了担保,或是认为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影响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也可以作为异议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具备权利和义务的人,被称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情存在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一般的债权人不会和登记簿的记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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