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另外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第一,要制定和完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和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划分各级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范抵债资产损失责任,防止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多方联动,将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实行增奖贬罚的激励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管理资产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使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第二,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也不可或缺
是租赁与经营并举,维护与利用并行。一方面对于地理位置好、有特殊利用价值的不动产,可采取租赁方式,使抵债资产产生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于整体收回的尚具有经营效益的企业、商店、酒店等不动产,可暂时采取委托经营、承包、招商等方式,使其继续运转产生利润,从而避免停产造成设备毁损、市场丧失等整体资产贬值的结果,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处置。二是开展仓储业务,做好动产保管工作。银行有些抵债动产由于不能及时处置变现,又无处放置,只好露天存放,损毁十分严重。因此,银行应开展仓储业务,这样不仅解决了收回抵债资产的存放、保管问题,更可通过收取社会仓租和投资房地产增值,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增加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环境。
第三,择卖时机和方式,及时处理抵债资产
一方面拍卖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拍卖会知名度、扩大受卖人范围,从而增大拍卖物的竞买力,提高拍卖物价格。另一方面变卖方式要灵活,可采取:一是即时变卖。对于那些极易变质、贬值、灭失的抵债资产要千方百计及时变卖,不应坐失良机。二是添附后再卖。对于添附后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债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抵债资产,可添附后再卖。三是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对于那些整、零变卖价格有巨大悬殊或难、易有重大差别的资产,可将其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
最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从而提高银行变现能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简化办事程序,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办理相关证、照及过户手续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银行处置以物抵债资产的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免银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使各银行能集中有限资源化解由于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很多贷款都是属于买房贷款,如果在一定期限之内,没有按照规定内容向银行进行还款的话,银行是可以将其贷款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收回,然后再进行拍卖。多出来的钱将会退还给原房主,涉及以房抵债的相关问题就是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