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工资或者赔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尚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所针对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赔偿金义务涉及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
(2)用人单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试用期内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
1、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和赔偿金的规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适当的延长单位发工资的时间,体谅公司。若是由于单位主观原因,不发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全额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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