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制度,从其产生以来备受国家理论界、司法界的重视,探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于对于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重要意义,也是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本节将从两个方面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一)、缔约过失责任应成为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应否成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不仅相同,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请求权基础的种类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和违约等,由于缔约过失与违上述几种请求权基础的区别较为显然。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归入侵权责任,其理由是缔约过失与侵权行为都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都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责任符合民法规则体系化的要求,不仅便于实践操作,而且有理论上的依据,希望建立和谐统一的责任制度。
但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还是存在许多区别,首先,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和发生领域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二者虽然均为法定义务,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是一般注意义务,缔约过失所违反的先合同义务;其次,二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有很大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多,除了最为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应为法律特别规定;
2、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契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且受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这种法律基础并不是虚无的,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违反此法律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从其本身上看会给他方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上去看,缔约过失责任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其主要理由是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其也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的义务。
4、诚信原则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诚信原则违反的结果,其对主体内心的真意的规范能力较差,因而一般适用外化于民事主体意思行为,缔约过失责任除了主要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外,还违反了其它的一些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在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附随义务,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被追究,其内在目的是为了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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