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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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属于要约,经过法定程序建立并且符合要约构成要件的,具备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完成悬赏合同内容规定要求,但是悬赏合同发起人存在违约爽约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和保护。
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有效吗?

一、广而告之的悬赏合同有效吗?

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认为登报悬赏是要约,符合要约的规定,只要有人完成登报悬赏上的事,就必须支付赏金,不然的话,起诉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的。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悬赏合同,是指合同人以合同的形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完成合同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待遇的行为。在这种对世声明行为中,合同人以自己为给付行为的义务人,以完成合同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为享有给付的权利人,从而使自己和完成该行为的人之间成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悬赏合同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一方承诺支付赏金,另一方按要求完成指定事项,两厢情愿,各取所需,合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公权力机关有时候也会通过悬赏方式,寻求最大化治理绩效。

需要留意的是,既然是陌生人的交往法则,既然承诺在先,悬赏合同必须以互利为前提,而不能重义轻利,甚至剥夺相对方的权利。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这是善行义举,应当倡导。但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当善人好人,不求回报,或者只给点精神奖励或来个手动点赞。要完成特定的事务,别人一样会付出精力,甚至付出代价,加之承诺在前,这种互利是别人行动的前提,所以才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说。

二、悬赏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悬赏合同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合同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合同必须采用合同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合同,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合同,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合同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合同,如在报纸上刊登合同,在合同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合同,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合同等,还是口头合同,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合同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合同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合同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合同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合同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合同人时,才为完成了合同指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悬赏合同属于要约合同,其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悬赏合同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行为任何人给付标明的报酬,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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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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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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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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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结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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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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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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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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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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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悬赏广告纠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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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悬赏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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