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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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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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的时候生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当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或者是进行补偿。
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吗

一、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吗

合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如果本身是有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无效,无效是否履行都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

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现对方的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自己的履行很有可能得不到对应的履行,那么可以运用《民法典》规定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具体说,就是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法律只是为了保护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受将来极有可能产生的损失,才作出这种可以中止履行的规定。也正是因为如此,民法典对这项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事人面临的情形必须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运用这项保护措施。

《民法典》规定的具体条件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对方存在这些情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对其将来的履行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的时候是需要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是需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话,那么就会构成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对方确实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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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效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效吗,发现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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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履约能力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如何调查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
1、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2、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
3、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4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4、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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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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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
1、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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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4、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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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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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保证人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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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4、减损义务。5、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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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证人履行的效力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保证人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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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对代履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双务合同对代履行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双务合同的概念是作为单务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两者是一组彼此对立的对应概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于合同的分类。研究合同的分类必先研究其分类意义,根据分类意义确定划分标准,进而科学归类、客观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通说认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之规则。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俗称“你与则我与,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的对价关系。“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以“约因”作为合同的实质要素。“在法律上,有价值的约因是一方可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另一方须付出或承担的宽容、损害、损失或责任”。“费德里克·波洛克(FederikPollock)曾经给约因下过这样的定义:‘一方的行动或制约不行动,或承诺采取行动或承诺抑制不行动,是用以换取对方的承诺的代价的,那么用代价换来的承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12在这里,约因即为代价。关于对价,英国学者圣格尔曼对其作了形象的描述:“如果
A基于某种对价作出了某种允诺的话,假如这个允诺不违法,如由于
B为A修缮房子,所以A允诺给付B20镑,则A的允诺就是有约束力的。但如果对A的允诺找不出其所以如此的对价的话,则A不必遵守它:因为这说明其中有错误。”13这一表述表明“对价”是一种报酬。代价与报酬所表达的意义相同。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无“对价”这一概念,故而寻求“对价”的法律意义不能求助于中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然而,中国票据法却对“对价”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义的描述。《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上述关于“对价”的释义表明,“对价”即为“代价”,是双方利益的互换。诸如,用粮食交换石油,用金钱交换产品。“对价”这一特征表明,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正因为是交换关系,所以发生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当一方不履行粮食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拒绝给付石油;当一方发现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难为金钱给付之可能时,可以拒绝交付产品,以防范在向对方给予利益后不能换取相应的利益。对价之给付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对价不以等价为限,无论互易之利益是否等价均为对价,一方或双方的给付若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属于非法的给付不构成对价。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一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值得一提的是,有偿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能不能说,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显然不能。因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例作一简短分析。在中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无偿借款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14,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双务合同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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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义务方法有哪些
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统一规定履行合同的方法,合同的类型非常多,所以合同的履行方法不能由法律制度统一规定,只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履行方式的约定不够明确,应该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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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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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保证人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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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履行能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处罚较为严重。除可以进行罚款、拘留外,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可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没有其他情节,不涉及构成犯罪的问题,处罚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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