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和解除有区别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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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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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和解除是有区别的,合同的解除是针对于有效的合同实施的行为;合同的撤销是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实施的,对于不被撤销的合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此合同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和解除有区别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和解除有区别吗?

(1)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1、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可撤销合同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3、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当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减少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或即将受到的损害。以保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和解除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而且在要求撤销时一定要有撤销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那么法院也不会被判撤销的,所以,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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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与解除区别有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与解除区别是合同解除之前合同是有效的,解除合同之后双方的民事关系就此消灭;合同撤销成功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不被撤销的是有效合同。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的,也可以申请仲裁解除,撤销合同当事人不得私下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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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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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合同撤销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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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与撤销的区别
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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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卖方)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押金1万元。规定在13日内将首付款打入监管账号,由于买方原因,收入证明银行不审批。我现在想解除合同,就想请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签订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签订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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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与撤销、注销的区别
性质不同: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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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备案的效力是永久的,只要自己到房管所进行了备案登记那么随时都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备案失效发生,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先是便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和监督,合同备案以后相关的出售信息也就登记在房管局了,不是可以随性解决或是任性违约的。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例执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于开发商来讲,也是房屋可以正常进行销售的合法流程,也是房管局对开发商的一种监督,买卖合同备案的时候有开发商的种种证明以及联系方式,可以在日后出问题的时候进行联系或是。
3.对于购房者来说,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有了法律保护的屏障,一切都要按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违约或逃避责任都是要收到惩罚的,或是依据合同或是依据合同。所以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购房要求。
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的过程其实很简单,多数是由开发商办理的,所以只要提供证件就可以了,这里要说的一点是买卖合同备案是没有费用的,所以不要缴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效力对于三方当事部门及个人都是一种约束与管理监督。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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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给我哥买了一套婚房,准备结婚用,当时买的是期房,约定今年交房,但是今年去看的时候,已经变成了烂尾房,同期买房的人都要退房呢,想咨询法院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一些原因,弟弟买了一套房,但是想撤销已经备案的合同,很多人都说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了就不能撤销,我们不太懂,听到这个消息很着急,请问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的程序为: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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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和撤销区别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是指收回并注销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企业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营业执照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撤销营业执照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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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承诺撤销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间,就代表要撤销这个成立的合同,就构成违约了,而且根据不同的规定,会对承诺方采取处罚。而承诺的撤回是在何用送达对方之前,可以对自己的承诺撤回处理,阻止承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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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和撤销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和撤销的区别在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的撤销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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