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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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特点是提高了劳动的标准以及强调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除此之外,按照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实际上也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明确规定如果说用人单位存在着违法情况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赔偿。
劳动合同法特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特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适当地提高了劳动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都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内容的规定,必然会加大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而且中国需要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竞争能力,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也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强调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社会舆论看,一方面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认为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始终存在,“强资本、弱劳工”是普遍的事实,立法不能只重视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应通过法律的扶弱抑强,实现实质公平。另一方面,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单保护”,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在总则上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违法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而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较为重视经济责任的承担,例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额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诸如此类的经济责任条款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是较为普遍的。

二、劳动监察权规定内容是什么?

加重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受重视,国家干预降低,而中国“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不能放任劳资双方意思自治,不能放任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必须予以适度的干预,以政府的权威制止、制裁违法行为

因而,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几乎对列举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监察权,赋予了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职权,这就加大了政府责任。同时,为防止劳动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律职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话,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诉讼的,就当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同时需要提醒注意,就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是有非常明确的特征的,比如说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还有就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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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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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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