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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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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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提供相关培训费的,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
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_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月(日)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为_________元,休息日为_________元,平日为________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用________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_____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定期足额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从第6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给乙方赔偿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15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现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虽然可以约定服务期,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在劳动关系中,可能新员工入职以后一般都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但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特别提供相应的培训费,不能随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有服务期约定的话,服务期内员工就不能随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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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使用权对注册确权原则的突破
199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接到“炉灶曹”注册服务商标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曹的投诉,诉北京东城、西城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侵犯其专用权。经查证,所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属实,8家均为曹姓,乃同一家族后裔。炉灶曹、、、于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一直到曹投诉时。曹、亦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但到1990年已停止炉灶修理业务三四年,直到1993年冬看到他人业务繁忙才重新开张。、是曹家晚辈,因下岗在家,于1994年冬开始操持祖业,开张经营。9家炉灶曹,谁可用,谁不能用,谁侵权,谁不侵权,孰是孰非,涉及到服务商标专用权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
首先,我国商标法的确权原则是注册原则。谁依法首先注册,谁就享有专用权。此案中曹尽管不是使用在先,但其注册在先,因此拥有服务商标“炉灶曹”的专用权,无可争辩。(此案中“炉灶曹”不是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曹所诉8家是否侵权,我们要区别对待。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依此条款,国家工商局1994年8月12日《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作出了继续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①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指在该日前已开始使用,且在该日仍然使用在同一项目上的服务商标;但在该日前3年内一直未使用的除外。
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仍可依本通知的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
据此,炉灶曹使用人、、、连续使用该商标至1993年7月1日,虽然曹享用服务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可以不视为侵犯曹的专用权。、虽也早已使用,但于1990年停止使用,其自曹获准服务商标炉灶曹注册后的使用视为侵权。、在曹获权后使用,应视为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2、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国家工商局[1994】第216号文件同时规定了行使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必须遵守的规定,我们以“炉灶曹”商标为例说明。
①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曹对“炉灶曹”服务商标享有继续使用权。但他看到城区炉灶维修服务市场越来越小,而在郊区会有发展,因此想在顺义县设点拓展业务。曹离开其目前经营地东城区去顺义县开设门脸经营使用“炉灶曹”的行为便属侵权。
②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③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④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可以继承尚未有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曹有“灶炉曹”商标的继续使用权,但他不能转让给他人,亦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不受服务商标注册人追究民事责任的豁免权,仅仅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但是曹去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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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熟知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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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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