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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该条的内容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如下: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其内容解释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没有存在过失行为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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