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缴少缴税款适用《征管法》吗?
适用《征管法》的;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4)因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少缴、未缴税款。
(一)偷税的立案标准是: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多缴少缴税款是可以利用《征管法》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存在多缴就需要依法的退还,如果存在少缴就需要及时的补足够,如果未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实施,那么违法者是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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