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没有休假合法吗?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对休假一定标注清楚,可以没有具体内容,但是必须涉及请假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在公司相关制度中有详细规定即具体内容。如事假,婚假,年休假,生育假等根据不同情况,请假的时间是不同的。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休假具体条文,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有什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二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法原则。所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休假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时,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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