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去世工地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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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农民工因工去世后,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家属完全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农民工因工去世工地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农民工因工去世工地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农民工因工去世工地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农民工因工去世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农民工因工去世工地没签劳动合同赔偿争议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工地不会专门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农民工因工去世后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农民工已经因工去世,其家属在维权的过程中还是很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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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扩展资料:
1、丧葬补助费发放流程: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丧葬费具体办法: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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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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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去世后领取的抚恤金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就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发生在当事人去世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性质,但抚恤金可以由直系亲属和配偶共同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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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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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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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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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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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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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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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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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去世死亡抚恤金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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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未受理
审理认为,超龄农民工参加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劳动关系不因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改变,法律也没有对农民退休作出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黄某林撤回,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超法定年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该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发生事故时黄某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而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原告不宜认定为工伤,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六旬农民工搬运垃圾桶致残
家住农村的黄某林今年63岁,6月,受科学城一物业服务公司雇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9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多,负重量过大致腹部疼痛不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黄某林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被对方以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林诉至科学城,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709
5.10元。
受伤农民工获赔
4.7万元
最终,黄某林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诉至科学城。
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农民工不以年龄作为用工关系定性的依据;虽然工伤认定机构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农民工已经付出了劳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赋予超龄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中旬,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4.7万元,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调解书签收后,被告履行了协议内容。
类似案例
已成法律盲点
“当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有人在,尤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们能否成为合法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本案主审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原告黄某林的工伤认定没有得到支持,但最终还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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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去世2024年丧葬费标准多少钱
因工去世的情况下丧葬费赔偿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一般是一次性赔偿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丧葬费之外,家属还可以领到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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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去世抚恤金继承法律怎么办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不存在抚恤金继承一说,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主要是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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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原因与对策思考有哪些参考资料
[律师回复]
一、工伤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工伤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 更多的是私了了事。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 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 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 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 私了几乎就是通例。
2.裁决往往难以执行。
实践中, 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 即使不作出让步, 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 一张盖着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 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 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3.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工伤农民工时常不会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 他会选择其认为更有效率的方法。现在流行几种法外方式: 一种是以自虐、自残、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暴力方式( 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债权人或者其工作人员) 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闹访”方式( 非法、单独或者聚众闹事) 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 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 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 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二、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1.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 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 最少也要3 年9 个月左右, 最长的则要6 年7 个月。高成本的维权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 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权利, 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可以转移资产, 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2.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太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 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 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 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证书也是非常困难。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 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 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 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 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 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三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 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 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
3.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
在工伤案件中, 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 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 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 即使打3 至5 年的官司, 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 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 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工伤农民工维权的对策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 维护农民工权益。
( 1) 改革工伤认定程序, 合理缩短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流程。认定工伤是正确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 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 由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支付, 故由进行工伤认定是适宜的。但是,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仍然必须有的工伤认定程序, 并延伸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二审) 程序 笔者认为, 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劳动者是民事法律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 不必死守同一规则。后一种情形不涉及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即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是否为工伤, 并裁决赔偿金额。更何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的一个部门, 由该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事实上, 劳动部社函113 号文件( 《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已经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但实践中, 该规定没有成为一项正式制度, 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提前受理。笔者认为,“提前”受理工伤争议仲裁申请这一制度应当尽快“转正”确立, 以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p159
( 2) 填补法律漏洞, 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 如果工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其权益实现极为有利。当财产被保全后, 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也必然会寻求和解的途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缺失财产保全制度, 实为法律漏洞。对此问题, 从制度上有赖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 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作一定修正,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上依法理进行补充解释, 填补法律漏洞, 赋予工伤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 3)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监督力量。一是应强化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 劳动执法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借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验, 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执行。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应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规范, 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 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 1) 加快立法进程, 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
其次是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 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 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 使工伤案久拖不能解决的, 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 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 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 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 2) 加强管理, 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 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 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 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 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 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 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 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 3)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 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 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 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 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 优则下浮, 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 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 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广东省佛山市农民农民工工伤死亡有哪些赔偿
[律师回复] 赔偿流程:
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6、行政复议:
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
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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