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劳动期限包含试用期期限在内,并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说。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劳动合同应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应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交付给劳动者,此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而不愿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少,而许多劳动者也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能够拿到工资,双方相安无事,即便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也无妨,或者出于种种顾虑,劳动者选择了隐忍,结果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手中没有劳动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满单位未辞退劳动者而留任继续工作的就视为进入了正式期,转正只是单位的内部手续,法律上不是以是否签订转正劳动合同来判定的。
当然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身选择合理人力资源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可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对企业来说,作为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过渡期,有利于企业对应聘者进行合理的考察与核验,以此判断应聘者是否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评估,确定企业和应聘者是否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应聘者来说,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在有限的时间里较深入的了解企业、熟悉产品,获悉工作环境等,以此评判是否此工作确实适合自己。时间规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但是法律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必须是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法律保护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