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补救制度。在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应当说明,在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会损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而确认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的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应当在实践中尽量避免。
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来救济劳动者,而不能仅仅适用或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情况是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当然,当恶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或还有其他过错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来一并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第26条以及第27条都是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劳动者本人因为客观因素不能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不能胜任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的就是企业裁员,这些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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