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8条原文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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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28条原文解释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26条,27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28条原文解释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补救制度。在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应当说明,在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会损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而确认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的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应当在实践中尽量避免。

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来救济劳动者,而不能仅仅适用或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情况是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当然,当恶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或还有其他过错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来一并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第26条以及第27条都是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劳动者本人因为客观因素不能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不能胜任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的就是企业裁员,这些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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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法解释28条的具体内容解答如下: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2条释文本条是对保证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的规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相应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利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主合同当事人转让债权不因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受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表明,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法律行为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不是保证人专为某个主债权人作担保。虽然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由第三人承受,但是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主债务人履行原有的债务,对于保证人来说,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的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
首先,主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作出的;
其次,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也不得以债权转让为由主张原保证范围的改变。
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后果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出现债权转让情形时,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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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49条规定原文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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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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