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
xxx,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入职本公司,本期《劳动合同》(编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职位为xxxxx。
现因“未办理正常请休假审批的情况下,无故旷工44天,期间,其负责人曾电话通知本人回单位上班未果“,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及《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所在工会委员会研究意见,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起公司与xxx解除劳动合同,限本人于年月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决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
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怎么办?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可以回原单位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按照以下的步骤操作: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中,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丢失了,可以回原工作单位补办。需要先向原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的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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