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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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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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综合工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由双方协商一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双方就工作时间可以约定综合公示,只要双方都同意都是没有关系的,综合工时类型的劳动合同,一般就没有了加班的概念。
综合工时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一、综合工时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合意拟定后签署,综合工时劳动合同中所用的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当地劳动局备案批准单位才可以实施,否则单位就是违法的。综合工时制平时没有加班的概念,在一个约定的计薪周期内(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等),累计综合计算工作小时数,如果总时数超过同期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工作小时,那么超出部分按照150%的日工资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样是300%的工资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一个时间周期内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应当按照加班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

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

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

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

综合工时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够签订的,综合工时劳动合同采用的是综合工时制,但是必须要经过当地的有关部门备案批准以后才可以进行实施,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综合工时制,一般来说是没有加班的概念,是约定了一个计算薪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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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怎么签署?
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合意拟定后签署,综合工时劳动合同中所用的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当地劳动局备案批准单位才可以实施,否则单位就是违法的。综合工时制平时没有加班的概念,在一个约定的计薪周期内,那么超出部分按照150%的日工资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样是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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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现在实习期也快到了,所以要签订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关于签订的综合工时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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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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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综合工时制和综合工作制
[律师回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误区之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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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的必须的、最有效的证据,未签劳动合同,对双方而言,都有巨大风险。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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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是什么?影响综合评分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综合评分,是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审核标准制定一个评分系统,把每个审核项目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根据标准给借款人打分,最后把各项得到的分值加起来就是借款人的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是对贷款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一个综合的量化评判,影响它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借款人资产、工作、职位、单位性质、收入、征信、房产、婚姻状况、学历等等。二、影响综合评分的因素有哪些
1、个人资质评分不足个人资质比如年龄,职业,学历,婚姻、户籍等。比如年龄太小或太大,离异或单身减分等。
2、工作评分不足工作评分包括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在当前单位工作时长,职位等。一般来说普通单位或自由职业者,或者工作年限比较短的评分一般比较低。
3、收入评分不足收入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工资性银行流水,另一个是非工资性收入,还有个人资产,比如房产、车产,存款等。如果没有固定的资产,个人银行流水又少,一般评分会比较低。
4、信息真实性评分不足在申贷时,考察借款人的信息证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贷款机构会重点考核借款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所留联系人的真实性等等,如果发现材料或信息有假,那就会减分。如果能提供有实力的联系人有时候却能加加分,比如联系人留下公务员等工作稳定,收入较高的就可以获得加分。
5、征信评分不足征信是贷款机构非常看重的一个审核要素,贷款机构会重点考核借款人的征信逾期情况,特殊交易状态,信用查询记录等等,如果逾期过多,征信查询次数过多,一般都会减分。
6、负债评分不足负债率有一定的要求,正常一般在50%之内比较合理,如果超过50%,那负债率越高减分越多。
如何理解综合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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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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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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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税的综合税率是多少,劳务税综合税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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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7的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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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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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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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订劳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先口头或合约形式,也应在实际用工后一月内补签。未签者,自用工之日起算,单位须按月支付双倍薪资。如劳动合约超期,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补偿,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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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叫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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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
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误区之
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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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
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误区之
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
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误区之
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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