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定义是什么?
对有关“亲友”的表述有两种,即第一种情形中的“亲友”和后两种情形中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亲友”仅指亲友本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里的“亲友”既包括亲友本人,也包括与亲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单位。
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6条第一项规定的“亲友”,不能拘泥于字面进行理解,这里的“亲友”,应该既包括亲友个人,也包括与亲友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单位,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的,也应视为“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其亲友包括由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如何界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现实中,经常在我们的身边会出现这样情形,比如一个人在一家单位任要职,他就会把可以盈利的活动介绍给自己的亲友。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贪污犯罪的情形的,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