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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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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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并不是有名合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在履行行政合同义务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对委托人负责,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吗?

一、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吗?

不是有名合同,行纪合同是信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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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作中,下属因为个人原因,违法违纪,直属领导及公司均不知情,请问会负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要注意了解单位情况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服务、职能特点,也有不同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特点。每到一个单位查账,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概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生产、经营、服务、职能和资金收支、财务管理的特点,特别要注意抓住单位中的重点部位和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根据查账目的有针对性地快速有效进行查账。
二、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根据被查单位的特点和查账的目的,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一是在环节上要突出重点。如某企业销售环节混乱,则要重点查销售环节的账二是在时间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单位滥发钱物,则要突出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重点三是在人员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领导的虚报贪污行为,则除查其本人签经手人的发票外,要突出查该领导亲信签经手人的发票。
三、要注意选用查账方法查账的技术方法很多,在具体查账中,要根据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查账的目的科学地选用查账方法,并要注意各种查账方法的配合运用,因为查账方法选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查账的成败。查账方法选用得好,就能提高查账的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查账方法选用得不当,就有可能达不到查账的目的,甚至得出错误的查账结论。
四、要注意利用掌握线索在查违法违纪行为时,由于很多作案者手段狡诈、踪迹隐蔽,确实给查账带来了难处。为此,如掌握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进行查账,以增强查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千方百计收集有关被查对象和所查账目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备查账时利用。
五、要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觉悟也是高的。在查账中,一是要发动群众踊跃举报,积极提供违法违纪线索二是要找单位里的一些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人。特别是共产党员、老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收集违法违纪线索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要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找有关人员,如有关领导、业务人员、财会人员进行核实。当然,依靠群众还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激发群众维护正义的热情。
六、要注意快速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周密组织快速进行调查核实,以免违法违纪者得知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被暴露后采取措施对抗检查,给违法违纪问题的核实增加难度,甚至造成无法核实。在不失时机的快速核实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注意保密,防止打草惊蛇二是要迅速查封有关账目,避免转移、涂改证据三是要账上核实和账外调查工作紧密衔接同步进行,不给违法违纪者喘息的机会四是要及时追赃,增加证据的确凿力。
七、要注意熟悉规经济业务及其所形成的资金收、付合法与否,只需用现有的法规、制度相对照就可以看出来,因此,在查账时必须熟悉财经法规。只有熟悉财经法规,才能准确无误地进行查账,否则,违法违纪的证据摆在眼前也会视而不见。当然,要熟悉财经法规,必须靠平时加强学习。
八、要注意部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许多部门都会涉及到查账,在具体查账中,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账时,可以请审计部门协助财政、审计部门查账中涉及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可以请纪检、监察或检察部门支持查账中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时,可以请公安部门协助查账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别时,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等。
九、要注意发现其他行为在进行某一目的的查账时,要注意发现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在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进行专项检查时,也要注意发现有无贪污、挪用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查某一同志的贪污问题时,也要注意发现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乱收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要注意做好查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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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吗,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吗,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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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纪合同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修改权等,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就转让范围和期限发生争议。其次。在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具体包括复制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若是部分权利、表演权,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独家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翻译权。总之,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双方应把著作权转让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时间做一个详细的规定、出租权,就要向转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展览权,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履约过程中,不包括人身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签订合同时,若是受让人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或期限使用的话、摄制权、放映权。因此、发行权。如无相反证明、改编权您好,在签订合同时、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至于约定的效力需要看约定的著作权内容,转让的内容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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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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