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合同到期租户不搬怎么办?
1、租户到期不搬,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租户这个行为已经违反《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所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自动解除,此时房东与租客之间已经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客处于占用他人房屋行为,需要承担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房东可以强制要求对方腾房,并要求对方支付延期搬家的租金,如果有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5、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合同到期那么承租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的搬离;而对于承租人不搬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好的走法律程序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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