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当事人使用土地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例如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时,就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当事人的土地被政府部门征收,对土地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采取的政府征地批复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要求撤销征地批复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征地强拆手续怎么办?
征地强拆手续是:
1、动员。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公告。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综上所述,当面对房屋强拆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条件及规定,对于强拆的房屋,如果属于合法建筑,还是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补偿的,但若属于违章建筑,则没有经济补偿,属于违法强拆 ,还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被拆迁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属于违法强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征地手续,经查情况属实的,行政复议机关会责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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