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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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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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需要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物,并且是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对于行纪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也需要行纪人自行承担,当然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日常生活中行纪合同还是比较常见的。一般主要在贸易活动的时候经常会使用到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和大多数合同一样,需要行纪人完成委托人所委托得事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就可以获得报酬。因此,行纪合同是属于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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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主体包括什么,行纪人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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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如有费用支付约定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对于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委托人一般应当予以预先支付。如果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支付了必要费用时,委托人应予偿还并负担从该费用支出之日的利息。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的,则依照《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是一种有偿合同,行纪人在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及时受领事务后果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及时验收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所托事务的后果,委托人在接到行纪人完成事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地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切。
行纪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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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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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何义务
[律师回复]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应当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并应当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有关事宜,行纪人除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者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给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该义务具体表现为,行纪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原则上应自己处理行纪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对于处理行纪事务所涉及的价格条件、交易时间、场所、运输条件等等,除了委托人有特别指示或另有商业习惯外,行纪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出决定行纪人应当以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实施行纪行为,必要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向第三人提出条件。如果行纪人违反此义务,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报告义务
基于委托人对行纪人的信任,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将其办理行纪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其买入或卖出之物,在其占有时,应当妥善予以保管。一般而言,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由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委托物行纪人原则上不得让第三人代为保管委托物保管的方法也应按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被第三人侵害,行纪人除了证明其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负赔偿责任。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出卖之物,在到达行纪人所在地时存在有瑕疵或者按照物的性质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时,行纪人应当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给予该物以合理的处置。处置物,只能是受托出卖之物,如果受托买进之物存有瑕疵,则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自然难以适用本规定。
行纪人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处理时,必须先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委托物,否则行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行纪人不能及时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时,依照法律规定,行纪人对该物可以合理处分。即行纪人应当依客观标准,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合理给予处置。
6、交付义务
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所取得的法律后果,如购进的商品或者有价证券,所取得的货币或权利凭证,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给委托人,不得转售或挪用。行纪人交付的内容,还包括其以优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事务所增加的利益和处理委托物品所得的利益。如果存在关于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证据材料,也应一并交付委托人。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就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承担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合同是什么,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
[律师回复] 一、行纪合同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2、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为内容的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4、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若因为行纪人的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担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差价补偿义务与报酬增加请求权。
(1)差价补偿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报酬增加请求权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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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吗,行纪人的法律义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吗,行纪人的法律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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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咨询一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何义务
[律师回复]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应当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并应当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有关事宜,行纪人除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者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给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该义务具体表现为,行纪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原则上应自己处理行纪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对于处理行纪事务所涉及的价格条件、交易时间、场所、运输条件等等,除了委托人有特别指示或另有商业习惯外,行纪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出决定行纪人应当以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实施行纪行为,必要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向第三人提出条件。如果行纪人违反此义务,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报告义务
基于委托人对行纪人的信任,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将其办理行纪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其买入或卖出之物,在其占有时,应当妥善予以保管。一般而言,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由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委托物行纪人原则上不得让第三人代为保管委托物保管的方法也应按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被第三人侵害,行纪人除了证明其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负赔偿责任。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出卖之物,在到达行纪人所在地时存在有瑕疵或者按照物的性质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时,行纪人应当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给予该物以合理的处置。处置物,只能是受托出卖之物,如果受托买进之物存有瑕疵,则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自然难以适用本规定。
行纪人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处理时,必须先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委托物,否则行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行纪人不能及时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时,依照法律规定,行纪人对该物可以合理处分。即行纪人应当依客观标准,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合理给予处置。
6、交付义务
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所取得的法律后果,如购进的商品或者有价证券,所取得的货币或权利凭证,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给委托人,不得转售或挪用。行纪人交付的内容,还包括其以优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事务所增加的利益和处理委托物品所得的利益。如果存在关于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证据材料,也应一并交付委托人。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就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承担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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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针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何义务
[律师回复]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应当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并应当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有关事宜,行纪人除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者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给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该义务具体表现为,行纪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原则上应自己处理行纪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对于处理行纪事务所涉及的价格条件、交易时间、场所、运输条件等等,除了委托人有特别指示或另有商业习惯外,行纪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出决定行纪人应当以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实施行纪行为,必要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向第三人提出条件。如果行纪人违反此义务,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报告义务
基于委托人对行纪人的信任,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将其办理行纪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其买入或卖出之物,在其占有时,应当妥善予以保管。一般而言,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由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委托物行纪人原则上不得让第三人代为保管委托物保管的方法也应按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被第三人侵害,行纪人除了证明其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负赔偿责任。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出卖之物,在到达行纪人所在地时存在有瑕疵或者按照物的性质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时,行纪人应当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给予该物以合理的处置。处置物,只能是受托出卖之物,如果受托买进之物存有瑕疵,则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自然难以适用本规定。
行纪人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处理时,必须先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委托物,否则行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行纪人不能及时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时,依照法律规定,行纪人对该物可以合理处分。即行纪人应当依客观标准,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合理给予处置。
6、交付义务
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所取得的法律后果,如购进的商品或者有价证券,所取得的货币或权利凭证,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给委托人,不得转售或挪用。行纪人交付的内容,还包括其以优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事务所增加的利益和处理委托物品所得的利益。如果存在关于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证据材料,也应一并交付委托人。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就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承担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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