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承房产如何进行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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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关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配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如果房产是在结婚前继承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如果是结婚后双方共同继承的,那么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配。
离婚继承房产如何进行分配

一、离婚继承房产如何进行分配

1婚前一方继承房产

解答:结婚前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为一方个人房产,且不随结婚时间的延长转变为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房产与另一方无关,不进行分割。

2婚前双方继承房产

解答:结婚前双方共同继承房产的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谈恋爱到谈婚论嫁时,或婚前同居时,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房产归二人共同继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3婚后一方继承房产

解答:结婚后一方继承房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夫妻一方按照遗嘱继承方式获得房产,如果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房产指定给夫妻的一方所有,则继承的房产归指定的被继承人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进行分割。

4婚后双方继承房产

解答:结婚后双方继承的房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婚后夫妻双方所继承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二、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离婚时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隐藏财产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判决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财产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财产,这是对离婚隐匿财产行为的一种处罚。而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于继承的房产分配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房产的性质是属于共有的还是有特殊规定的,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如果是共有的,一般是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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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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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平常做义工照顾的老人去世了,需要为其办理遗产问题,请问光棍老人遗产继承顺序如何进行分配?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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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他爷爷去世了,留下一笔遗产,请问这个被继承的遗产该怎么进行分配,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遗嘱分配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遗赠分配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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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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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生前和姐姐一起努力打拼了房子,但是现在姐夫去世了要把房子给他弟弟,转继承配偶部分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二、已离婚的原配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分的前夫父母的遗产
1、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死亡之前,即离婚时尚未有遗产可供分割,则已离婚的原配偶不能取得前夫父母的遗产;
2、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死亡之后,即离婚时已经有遗产可供分割,则已离婚的原配偶可以取得前夫父母的遗产,即通常所说的转继承;
3、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的遗产分割完毕后,此时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即不在具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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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中的财产分配怎么进行?
婚姻中继承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17、18条的规定,除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声明其遗产只由能其继承人(男方或女方)一方所有外,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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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法的继承人分配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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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继承人法定继承要进行继承公证吗?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需要继承一笔遗产,需要进行公证。
[律师回复]
一、 法定继承必须公正的
  
二、 法定继承人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 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四、法定继承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 申请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
  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
  
(5)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无第一
  顺序继承人或被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况证明;
  
(7)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 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
  
2、 受理
  
(1)、不动产的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动产的继承由继承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实施继承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2)、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达成合意,遗产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疑义。
  
3、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在告知内容中需特别注明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未偿还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完毕后无权再主张继承权。
  
4、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
(1).申请人的身份
  
(2).申请事项的内容
  
(3).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遗产取得来源,被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的来源,是否存在应当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遗产何时以何时方式取得,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5、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
  婚姻情况:几段婚史的始止时间,原配偶的姓名及婚姻终止的原因,现配偶姓名,现配偶及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现配偶及原配偶在与被继承结婚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
  子女情况: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的人数和姓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情况,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是否存在未出生的胎儿;
  父母情况:生(养)父母姓名,父母的婚姻情况,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情况,兄弟姐妹共有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活的兄弟姐妹人数及姓名
  
(1).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2)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债务,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申请继承的遗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质押、留置、查封、扣押等)
  
(4).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对告知内容的确认及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6)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内容。
  
6、 调查核实
  核实重点:
  
(1)、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确定;
  
(2)、遗产权属有无争议;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亲属情况;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应尽义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继承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6)、.是否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核实途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工会会员档案)、继承人所在单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被继承人住所的物业管理人员、被继承人生前的邻居、与被继承的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如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对其情况进行说明)、其他知情人。
  
7、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依据的是继承人的合意,但应注意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例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监护人无权代表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盲聋哑等患残疾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告知后果,并在避开其它继承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确认该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该继承人称放弃继承权后其他继承人承诺会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引导继承人共同继承,然后继承人将继承的财产再转让给其它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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