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入户口新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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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入户口新政策是可以通过投靠或者是购买房屋等多种方式来落户。目前安徽省所实行的落户的政策就是登记为主,必须要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才能够在当地做普通的情况下,需要提交自己的申请书,还有就是身份证件等。
安徽入户口新政策是怎样的?

一、安徽入户口新政策是什么?

安徽入户口新政策是可以通过投靠或者是购买房屋等多种方式来落户。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校集体户。一个学校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学校集体户。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十四条〔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家庭户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第十六条〔集体户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国外出生的户口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生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之二〕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出生登记项目〕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二、户口登记规定是什么?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

民族登记,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想完成落户手续的话肯定是需要符合当地的一些政策方面的要求的,具体点来说的话,就是可以通过投靠或者是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来完成落户,并且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最好要提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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