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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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地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双方都是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存在工资支付的凭证记录,以及还有发放的工作证等等。
工地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一、工地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的分类及区别有哪些?

当前,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基本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种性质的关系,可统称为劳资关系;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二者作了不同规范,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独特类型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要受劳动法特别的规制。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二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综合上面所说的,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按规定来进行处理,只要双方存在合法的主体,同时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劳动者也受到单位的管理,那么双方就可以认定为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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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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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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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文最主要要简述一下有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由于该种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终止时间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是属于有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日常工作岗位;管理工作;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
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完毕确认书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合同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证据。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意思,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这些特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采取书面形式签定合同时,双方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法定的成立时间。这实际上是对书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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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主要要简述一下有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由于该种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终止时间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是属于有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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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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