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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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区别是包括: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以及继承方面的不同。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集体,一种是个人,土地承包个人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是需要去承包农户的土地才能拥有,两者的法律依据都是不一样。
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现在很多人都去农村承包土地,对于承包人来说他们并没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拥有承包权,所以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上差别是非常大的,在进行一些大型事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自己土地的性质,如果使用错误的话就怕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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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长,不上口。这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就叫做地上权,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但是,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这个概念较为生疏,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才叫这个名字。这个叫法虽然通俗,民众容易懂了,但是它不够科学、缺少更多的道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权利和收益。这其实也是任何一种产权必需具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跟经营权有什么区别,最近我涉及这方面的东西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
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
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涉农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取得、冲突如何解决的审判职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承包方和土地发包方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发包方,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承包方就是承包土地的家庭、个人、单位等组织。 承包经营权是什么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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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包括什么?
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包括: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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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村里我们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关系,二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区别如下:
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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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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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

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受理,可见只有人民和涉农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取得、冲突如何解决的审判职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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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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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区别是什么
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本身就包含对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和集体可以依法将土地分配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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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土地流转是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土地承包是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下进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流转模式
1.土地互换: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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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之间的主体不同,土地占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是无法拥有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是个人,企业,集体,只要是经过法律规定申请都有可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两者都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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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和承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租用和承包有什么不同,我们租用了我们小队的一块地,租金是按年算的,合同上写的是占用,请问一下,这样算是租还是算是承包啊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
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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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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