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产权年限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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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产权年限的关系是购买者在购买了房屋以后就依法享有对房子的占有权利,也就是房屋的产权,房屋的建立使用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用性质一般是50年,住房性质一般是70年。而商用的产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产权年限的关系是什么

一、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产权年限的关系是什么

在购买房子之后,购房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享有对房子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的各项权益的总和。而房子的产权是由两部分组成,主要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两部分,而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指的是在房子购买之后,这房子就永远属于购房者了。而土地使用权部分则由相关年限的不同,有40年,50年,或者70年的区别。

而土地的使用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有所区别。比如,如果土地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70年;如果土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年限是50年;教育用地和卫生体育,科技文化用地,50年年限;而一般的商业用地,或者娱乐旅游用地等,40年年限等等。而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之后,会再续期,当然还要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1%到10%来收取。

二、土地使用证有年限规定是什么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是无限期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购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终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购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另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没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历史用地,都是发的这种证。说的可能是后一种情况。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另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没有年限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对于商用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有些是50年,而对于一些住宅性质的房子的使用年限是70年。因此对于购房者想要取得房产权,那么必须要建立在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而对于房产权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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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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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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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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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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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江门日报 傅学超)
3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
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陈小姐所投诉的市区某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问题,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梁经理就曾表示,该地块于1993年出让时,他们公司并不是一手买家。2007年,该公司接手此地块时,地块的闲置时间已经很长了。同样,在江海区一“缩水”16年的某楼盘所在的地块,在1994年首次出让后,也闲置十多年才开始大面积开发。对于闲置时间长的问题,有市民认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对此,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我市国土部门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闲置的现象。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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