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入执行程序能否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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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进入执行程序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如果进入执行程序能否第三人撤销之诉?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分为“一般案外人”和“执行案外人”两种类型。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全部实体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实体利益。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是不同的。

执行标的物指向的是物;执行标的则是指执行对象,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其它可转让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事后救济路径。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义务性关系。如法院判决与第三人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则该当事人会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另一种是权利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失去所享有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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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到底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到底有哪些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到底有什么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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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在哪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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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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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3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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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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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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