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请求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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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请求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时间条件以及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
第三人请求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全部和部分错误两种,主要是指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时间条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在实务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时需考虑到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等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诉讼材料,有利于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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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撤销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究竟怎么样进行撤销权诉讼,看下面的叙述。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撤销权之诉诉讼请求的要求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而是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民事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只会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个行为;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债务人或者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很多或者当事人会忽视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属性,遗漏提出要求“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等具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这一疏忽极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达到该目的,要另外再提起一个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诉讼变为两个诉讼,导致时间被大量耗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结果定然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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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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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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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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