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既然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或者监管的部分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对人身进行直接强制,直接抢孩子自然是不行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否执结作用于执行标的,可将其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直接执行措施就是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如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者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间接执行措施是指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给予处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如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一般来说,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物或者财产,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是可替代的,则执行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完成,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如果这一行为无法替代,则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或者其他制裁措施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抚养权,其执行标的是一种行为,即父母一方作出将孩子交还由另一方监护、抚养之行为。这种行为与人身密不可分又无可替代,所以只能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
但毕竟抚养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应当积极的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做调解工作,尽可能的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最大化的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需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尤其是可以独立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选择。经查实,如是基于子女意愿,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婴儿一般是指一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的,一般直接由女方抚养,若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判给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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