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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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上属于新诉,但案外人执行异议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不允许再审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1)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2)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1、适用主体。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跟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有一点要注意,在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执行异议,这时候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两者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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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诉权的行使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分为“一般案外人”和“执行案外人”两种类型。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全部实体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实体利益。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是不同的。执行标的物指向的是物执行标的则是指执行对象,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其它可转让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事后救济路径。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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