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协议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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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拆迁协议和安置补偿协议再进行签订的时候,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内容不能是空白的,也就是不能签订空白的协议,如果双方就协议的内容不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够签订协议的。
征地拆迁协议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不能签订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签订空白协议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

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会信以为真,立马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所承诺的都没有写进协议里面,且他们还会随意填写,等被拆迁人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

有法律观点认为,签订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相对人的无限授权。其导致的相应后果也相当自行承担。

因此空白协议,记得千万不要签,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损失惨重!

(二)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不能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将失去救济的权利。

(三)不要相信空口承诺

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口头承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要落实在纸面上。

(四)不要代表其他权利人签字

在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代表他人签字,否则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拆迁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安置补偿款。如置换安置房屋的,应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搬离房屋。

对于土地被进行征收的时候,双方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的,而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的任何口头约定都需要写在协议里面才是生效的啊,否则都是属于无效的,其次啊签订的协议也不能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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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的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属于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须性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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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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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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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2、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3、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4、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5、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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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两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赔偿方式,货币赔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限; 2、安置用房面积、准则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时限; 4、乔迁时限、乔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 5、乔迁补贴费和临时安置补贴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准则和支付方式; 6、违约职责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乔迁时限内拒却乔迁的,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事实上面积大于房屋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决以事实上面积计量。2、房装潢的赔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赔偿与通常门窗分别,石英水磨地和通常水泥地的赔偿分别,需要赔偿和不赔偿的事项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3、违规建筑的年限和赔偿。如果有违规建筑,事先最好有违规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人单,因为分别年份的赔偿多少分别。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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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赔偿方式,货币赔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限;  
(2)安置用房面积、准则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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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乔迁时限、乔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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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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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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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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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如何才能撤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有效的,除非有以下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代理人同时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
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有效的,除非有以下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代理人同时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
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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