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当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2: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按《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下: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直接提交辞职信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各有其权利与义务。如果劳动者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动者尽到了自己的劳动义务并且没有故意与重大过失使单位有损失,那么就有获得工资与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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