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建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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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建筑标准规定是,进行充分的意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并且还要不断加强进行学习;进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下要符合监督;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考量。
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建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一)、要充分认识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文件的学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防腐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提高执行文件的自觉性。各单位在落实《办法》和《标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1)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报告中,应当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说明使用的依据、理由及使用《办法》和《标准》的具体条款、具体内容的情况。

(2)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及其他执法监督,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严格以规定的规定实施监督。对不执行或规避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3)在进行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时,应特别注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增加对这方面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不按照规定操作,随意处罚的,要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局政务网站、公示专栏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规定的真正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标准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是适用标准的直接责任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时,都应严格执行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或变通。

在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法制机构反馈。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有意见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法定的时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委托经验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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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了,可是他不服气,自己又不懂,喊我帮帮他问问安徽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1.1 责任年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2 责任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3 法定情节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术语
2.1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2.2 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
2.3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进行处罚。
2.4 不予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由于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者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2.5 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
2.6 次,是指行为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2.7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2.8 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2.9 可以,是指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0 应当,是指绝对的、硬性的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1单处,是指对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一种处罚。
2.12 并处,是指对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给予某种处罚的同时,再给予另一种处罚。
2.13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每一种行为分别决定,然后合并在一起执行处罚。
2.14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5 继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继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6 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两种行为名称,想象竞合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7 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名称,牵连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8 吸收行为,是指事实上是数个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彼此之间行为性质相近而且处于同一行为过程当中,其中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另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三、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
3.1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性质】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扰乱行为具有暴力性质,具体表现在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损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2)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3)因扰乱单位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性质】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性质】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性质】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性质】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或者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被治安处罚;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危害程度】
造成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重新选举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妨碍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害程度】
造成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危害程度】
造成依法进行的选举不能正常进行。
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性质】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危害程度】
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达30分钟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1
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性质】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性质】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性质】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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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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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帮我一个朋友咨询一下有没有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样本?麻烦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将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三、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承包范围:
1、空冷岛建筑工程;
2、主厂房A列外建筑工程;
3、主厂房建筑工程;
4、锅炉房建筑工程;
5、送风机室建筑工程;
6、空压机室建筑工程;
7、斗轮机基础建筑工程;
8、渣仓基础建筑工程。
(二)工作内容:按照业主方与发包人约定的合同范围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全部工作。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人工、材料、机械)
五、工期要求:工期执行业主方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若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依据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确定,并经发包方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认可。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出具工程量核定单及验收单后方可结算。
七、工程价款:
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资料,按《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做施工图概算,取费按综合费率9%计取,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概算值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其中9%的综合费率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管理费、利润、政策性调整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大型施工机械的进出场、安拆等,各种措施费,完成本合同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定额计价中的人工费调整至40元/工日,但上调部分不参与综合取费。
3、所有钢材、混凝土为甲供材料,财务转账时,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版)价格进行转账,结算时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版)价格进行结算。
4、主要材料及地材(钢材、水泥、砂子、石子、门窗、装饰材料等)以当期当地的信息价(当地造价部分发布的造价信息)进行差价调整,其他材料一律不予调整。
5、定额基价中的机械费依据电力工程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颁布2010年电力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价差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进行调
整。
6、本工程所有税金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工程款承包人只提供收据。
7、考虑到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因素,发包人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提取5%的工程价款由项目部进行控制、考核,依据考核情况支付。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视业主支付情况,按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给承包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0%。竣工资料按业主方要求整理归档完毕,竣工结算结束,扣除质量保证金5%后全部付清。
2、整体工程完工后,经业主和监理竣工验收合格,由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进行预结算,然后报公司经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经公司领导签字后为最终结算值并办理完工结算。
3、工程款预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数额为5%),质保期为业主与发包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保期,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公司审计通过后,发包人依据审计结果和质保情况进行支付。
九、工程质量及验收:达到发包人与业主方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
1、依据本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检查依据现行的国家、电力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响应的质量验评标准,分包人要严格执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自检、工地专检和项目部验收层层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并达到发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工程
合同中质量的要求,具体质量管理标准执行发包人与业主质量部分的有关文件。
2、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方面的规定、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如不满足,发包人有权清退、另选队伍。
3、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者,承包人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得延误。
4、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负责施工项目的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承包人承担响应的损失和费用。
5、因承包人原因使自身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使发包人利益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按比例进行罚款,或勒令停工并驱逐出施工现场。
十、工程安全管理:
1、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个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和发包人要求的《安全管理标准》施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入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考试并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依据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不允许发身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否则,承包人承
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干 十
一、双方职责:
1、发包人:
(1)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2)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及有关事宜。
(2)向承包人做好其它服务工作。
(4)发包人无偿为承包人提供200~300人居住的临建房屋。床铺及办公、生活用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发包人为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上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费用一次性包干贰万远整。
(6)由发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组织人员对施工图纸设计等技术资料进行交底和审定。
2、承包人:
(1)合同签定后,按发包人指定日期,组织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时开工。在开工前,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2)承包人自己配备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确保以上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负责编制作业指导书报发包人审批,按发包人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材料和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向发包人提供各项质量验收等技术资料,并同时对业主进行交验,办理交验手续,工程竣工后,负责整理自身工程
范围的竣工资料并向业主移交齐全的竣工资料。
(3)严格按照发包人及业主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安全及质量方面的规定,满足发包人的安全、质量要求。如果在施工中出现承包人工期无法满足发包人进度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范围内的工程量,安排给其他单位施工,以保证工程整体进度。对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如未按照约定实施(如甩尾工等),发包方将此部分工作量加倍从承包人工程价款内扣除。
(4)服装、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按发包人同意要求办理,其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令和规章,遵守施工现场、公安保卫及消防制度,严禁实施有损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6)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7)工程施工中所有工种及机械、工器具等和施工中所需的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全部自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施工现场属承包人工作范围的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现场卫生清理等工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施工电源由承包人从10KV/380V环路箱变低压侧引接;施工水源从发包人提供的主干管上引接,承包人自行装表,水电气费用按预算价格,依据装表计量的用量扣除费用,承包人负责起范围内的施工水源、电源的维护工作。

二、材料管理:本分包工程材料(业主方供应的除外)原则上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提前提出材料需用量计划并上报发包人,费用按承包人实际用量和发包人采购价格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针对承包人实际发生的领用量未达到承包人上报的材料的需用量计划的(业已由发包人按承包人需用计划采购的),造成本工程的剩余材料,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材料选厂必须经业主及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定货,并确保材料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供齐全的质量证明,经发包人质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应按业主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并承担与此相应的费用。

三、其他。
1、合同签定地点:内蒙古包头市。
2、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按发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本工程不得转包与分包。
3、本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双方各执副本,签字盖章后生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后自行失效。
4、纠纷处理:发生争执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发包人: 总公司
发包人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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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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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2019年安徽省合肥建筑工地木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的回答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在岗职工,它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待岗职工和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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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是一个建筑工七天前在安徽省利辛县的某个工地上,由于安全工作没有做好,从脚手架上掉下去了,之后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压缩性骨折,我也不太懂,医生说是,爆裂性骨折,要求做手术,也可以保守治疗三个多月,才可以下床少量行走,现在,大小便也不能自理,照顾也是家人照顾的,我想知道这误工费怎么赔偿的,还其它什么费用赔偿的?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二)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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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安徽省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内容包含了合同无效的时候,各种情况的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有效但是导致违约的各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情形,通过对各个情况的规定,那么再之后发生合同纠纷问题的时候就可以依照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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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建筑质量保证,建筑质量保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以及工程使用若干年后的维修、加固、改造等 。 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一、 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 1、道路各层密度(压实度)试验。 2、回填土压实度。 3、混凝土强度。 4、预应力张拉。 5、桩基质量要求齐全(含动载试验,无破损试验)。 6、沥青混凝土含油量试验 。 二、 原材料试验,各种预制件质量资料,合格证明 1、水泥、钢材、砂、石、砖、石灰、石灰土中的土、沥青等原材料试验资料。 2、计量设备校核资料。 3、各种预制件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 4、主要外购件合格证。 三、工程总体质量综合试验资料 1、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污水厂水满池试验。 2、道路弯沉试验。 3、桥梁静、动载试验等。 4、热力管道压力试验。 四、隐蔽工程验收单 凡下道工序覆盖部分的重要项目都需要隐验手续。 五、工程质量评定单 分项、分部、单位(群体)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六、质量事故处理。 报告、处理、结案及时,有市政质监站认可。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 有质量目标、措施、落实情况,环保、文明施工安全、节约及专项方案设计,审批完备,设计交底、施工交底齐备,配比通知单、施工记录。 八、洽商记录竣工图 洽商、纪要、变更齐全,有编号,手续完备,竣工图清晰完整,与实际相符。 九、测量复核记录 控制点、基准线、水准点、复核记录,有放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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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流程5、检测能力6、计算机辅助管理。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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