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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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流程5、检测能力6、计算机辅助管理。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个高质量的工程需要经历很多繁琐的程序,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招标投标、中标程序,然后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材料的规范、工程的验收标准等等,不同的工程的验收标准是不一样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5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6 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7 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8 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10 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11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12 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2.13 见证人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14 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15检测争议

检测争议是指不同检测机构之间或检测机构与非检测机构之间就同一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差异产生的争议,包括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16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活动,目的是了解检测活动的真实情况。

2.17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是指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机构自身及机构之间检测结果准确性、可比性的验证活动。

3、基本规定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中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附件一的检测项目。

3.3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及获得的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省检测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4 检测机构不得与下述单位有隶属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应承检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检测业务。

3.5 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

3.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7 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8 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省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使用数据自动采集,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9 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

3.10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3.12 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

3.1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服务。

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15检测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省内离开注册所在市(县、区)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的,在得到资质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向试验室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6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持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省建设厅备案。

3.17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有义务接受飞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3.18检测能力评估实行自愿原则,由要求评估的检测机构或非检测机构向省检测行业协会提出检测能力评估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依据经批准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规程》和被评估机构的申请统一安排实施,并颁发《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确认被评估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省检测行业协会不得受理检测机构对属于资质管理范围内检测能力的评估申请内容。

检测能力评估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3.19来自委托方的检测争议应按检测委托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执行;来自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可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以及来自检测机构之间的检测争议,可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解决。

3.20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检测流程

4.1 业务受理

4.1.1 签订委托试验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1。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应为建设单位。

4.1.2 填写试验委托单

检测机构受理委托试验,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委托单的编号应分类连续编号。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

4.1.3 样品编号

根据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

4.1.3.1 样品的编号应分类体现唯一性。

4.1.3.2 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4.1.3.3 检测人员根据流转单核对样品,做试验前的准备。

4.1.3.4 现场检测人员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4.1.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

4.2 检测实施

4.2.1 试验室检测

4.2.1.1 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4.2.1.2 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4.2.1.3 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2.1.4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4.2.1.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4.2.1.6 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 现场检测

4.2.2.1 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

① 工程概况;

②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③ 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④ 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

⑤ 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⑥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⑦ 所需要的破坏工作;

⑧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⑨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4.2.2.2 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4.2.2.3 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2.2.4 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4.2.2.5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4.2.2.6 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 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2.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公正。

4.2.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4.2.6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报告制度。

4.3 检测原始记录

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

4.3.1.1 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原始记录名称;

② 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③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

④ 样品状态描述;

⑤ 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⑥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⑦ 检测环境;

⑧ 检测数据;

⑨ 计算结果;

⑩ 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 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4.3.1.2 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原始记录名称;

② 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③ 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④ 样品状态描述;

⑤ 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⑥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⑦检测环境;

⑧ 检测数据;

⑨ 计算结果;

⑩ 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 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

4.3.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3 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4 检测报告

4.4.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① 检测报告名称;

②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③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④ 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⑤ 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批量;

⑥ 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

⑦ 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⑧ 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⑨ 检测结论;

⑩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

11 报告、审核、批准人的签名;

12 检测机构的名称与地址及通讯信息。

4.4.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

②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③ 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④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4.4.3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抽样日期;

② 样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③ 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

④ 涉及的抽样程序和计划;

⑤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如环境条件;

⑥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减少的说明。

4.4.4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

4.4.4.1 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4.4.4.2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4.4.3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4.4.4 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4.4.4.5 检测报告应加盖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

4.4.5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

4.4.6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5 样品处置

4.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 检测机构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4.5.3 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6.2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4.6.2.1 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

4.6.2.2 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试验委托单等。

4.6.2.3 技术档案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按编号的顺序装订成册,定期归档。

4.6.3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应按月录成光盘登记存档管理,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 档案保存时间:

4.6.5.1 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3~5年;

4.6.5.2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6.5.3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检测能力

5.1 人员

5.1.1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按检测类别分别符合附录2-1、2-2的规定。

5.1.2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或其认可的专项培训合格证书。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证书。

5.1.4 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见证取样检测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专项检测类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均应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3年。

5.1.5 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有岗位证书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参数应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5.1.8 检测人员应遵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5.1.9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人员不得同时授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5.1.10 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5.2 设施与环境

5.2.1 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

5.2.2 检测机构的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配置应符合检测标准、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长时间工作的要求。

5.2.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设施,并要有符合规定的记录。

5.2.4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5 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尤其应注意且应保留所有相应记录。

5.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用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2.7 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用电、用水、防火、防辐射、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

5.2.8 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

5.2.9 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及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 仪器设备

5.3.1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参数)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2的要求。

5.3.2 检测机构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量值溯源等。

5.3.3 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的周期计划。

5.3.4 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次、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手续,适当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而重要常用仪器设备应加强检定、校准周期内的期间运行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5.3.5检测单位应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结果和承担检定、校准的法定计量检定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进行确认并有记录。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①仪器重新安装;②仪器改造后;③仪器使用异常时;④仪器过载后;⑤仪器重新启用;⑥仪器损坏修复后等。

5.3.6 仪器设备的自校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所用测量的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并有专人负责。

5.3.7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计量认证专用标识;非计量仪器设备也应用类似的标识表明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3.8 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查看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使用于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9 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现场仪器设备要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3.10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5.3.12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建台管理。主要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一台,并建立档案目录。

5.3.13 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

5.3.14 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①标准物质名称;②生产单位名称;③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④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⑤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⑥标准物质的有效期;⑦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

5.3.15 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4 检测方法

6、计算机辅助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检测软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

6.1.2 检测软件应包括接受软件和管理软件,必须运行稳定,录入信息完整,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1.3 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运行有效的控制。

6.1.4 检测软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扩充。

6.1.5 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传输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6.1.6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量即时自动备分的功能。

6.1.7 检测软件应能通过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等进行有关信息的检索、统计。

6.1.8 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测。

6.1.9 检测软件应能保证样品流转实行盲样制度,满足样品唯一性标识。

6.2 安全性要求

6.3检测数据管理

6.4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6.5 检测软件的维护

6.6 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电子签名

单纯的说一个工程的验收标准是十分抽象的,也即验收标准是要正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而言的。验收标准一般是发包方所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是由相关技术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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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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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住在安徽的一名商人,想问问是否有对房屋质量检测有研究的人士,能回答一下关于安徽省房屋质量检测的相关信息吗,具体讲一讲可以吗?
[律师回复] 1、地基承载状态
1.1检测内容
应重点调查有无基础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引起的裂缝、整体倾斜等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1.2检测范围
基础沉降引起的裂缝应从建筑物底层开始检查,并作为检查的重点。建筑物整体倾斜一般测量山墙四角及建筑物中部阳角部位。
1.3检测方法
1.3.1裂缝检测
市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一般采用裂缝测宽仪或读数显微镜测量,数据应精确到0.01㎜;对出现裂缝的部位应详细记录裂缝的宽度、长度、走向及产生的部位等特征,可采用绘图、照相等手段进行描述。
1.3.2整体倾斜检测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的倾斜度以及倾斜方向,宜优先选用电子经纬仪测量,也可采用吊重锤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于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也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倾斜检测时宜区分施工偏差造成的倾斜和变形造成的倾斜等。
1.3.3发展趋势监测(必要时)
裂缝:可采用在需要观测的裂缝处设置石膏饼进行跟踪观测。上海市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条裂缝应至少布置两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应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主要目的是观测裂缝宽度的变化趋势,另一组应设置在裂缝的末端,主要目的是观测裂缝延伸长度的变化趋势。观测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度而定,一般开始时可半月观测一次,以后一个月观测一次,直至裂缝不再加大和延伸;如发现裂缝有逐渐加大趋势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采取应急防灾措施。
整体倾斜:观测周期可视倾斜速率每1~3个月观测一次;当遇异常情况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采取应急防灾措施。倾斜观测应避开强日照和强风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时间段。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关于安徽省房屋质量检测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
有个朋友最近做起了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对于质量检测标准有哪些都不知道,所以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制定背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二、制定依据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三、最新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二)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三)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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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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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是搞工程的,不知道竣工验收的条件,所以请问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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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包了一项工程,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才能质量过关,请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同时,国家标准只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为企业制定更高标准提供了空间。 本标准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在较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提高。 本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人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在统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质量内部控制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子单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等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的变化、企业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请各级施工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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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要将空间尺寸、室内楼地面工程、室内墙面面层工程、顶棚面层工程、门窗、护栏与扶手、玻璃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烟囱道与排气道、穿墙预留管工程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核实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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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跟朋友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快要验收了,请问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如何处理的啊?
[律师回复]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
1.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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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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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责令停止使用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公安消防;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勘察,及时收集: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健全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施工、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立,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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