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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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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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以上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全文,以供大家阅读。对此,律图小编还要提醒各位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位在工程开工前仔细阅读此文本内容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谨慎行事,避免违法违规。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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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帮我一个朋友咨询一下有没有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样本?麻烦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将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三、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承包范围:
1、空冷岛建筑工程;
2、主厂房A列外建筑工程;
3、主厂房建筑工程;
4、锅炉房建筑工程;
5、送风机室建筑工程;
6、空压机室建筑工程;
7、斗轮机基础建筑工程;
8、渣仓基础建筑工程。
(二)工作内容:按照业主方与发包人约定的合同范围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全部工作。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人工、材料、机械)
五、工期要求:工期执行业主方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若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依据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确定,并经发包方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认可。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出具工程量核定单及验收单后方可结算。
七、工程价款:
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资料,按《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做施工图概算,取费按综合费率9%计取,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概算值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其中9%的综合费率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管理费、利润、政策性调整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大型施工机械的进出场、安拆等,各种措施费,完成本合同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定额计价中的人工费调整至40元/工日,但上调部分不参与综合取费。
3、所有钢材、混凝土为甲供材料,财务转账时,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版)价格进行转账,结算时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版)价格进行结算。
4、主要材料及地材(钢材、水泥、砂子、石子、门窗、装饰材料等)以当期当地的信息价(当地造价部分发布的造价信息)进行差价调整,其他材料一律不予调整。
5、定额基价中的机械费依据电力工程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颁布2010年电力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价差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进行调
整。
6、本工程所有税金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工程款承包人只提供收据。
7、考虑到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因素,发包人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提取5%的工程价款由项目部进行控制、考核,依据考核情况支付。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视业主支付情况,按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给承包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0%。竣工资料按业主方要求整理归档完毕,竣工结算结束,扣除质量保证金5%后全部付清。
2、整体工程完工后,经业主和监理竣工验收合格,由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进行预结算,然后报公司经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经公司领导签字后为最终结算值并办理完工结算。
3、工程款预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数额为5%),质保期为业主与发包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保期,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公司审计通过后,发包人依据审计结果和质保情况进行支付。
九、工程质量及验收:达到发包人与业主方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
1、依据本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检查依据现行的国家、电力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响应的质量验评标准,分包人要严格执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自检、工地专检和项目部验收层层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并达到发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工程
合同中质量的要求,具体质量管理标准执行发包人与业主质量部分的有关文件。
2、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方面的规定、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如不满足,发包人有权清退、另选队伍。
3、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者,承包人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得延误。
4、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负责施工项目的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承包人承担响应的损失和费用。
5、因承包人原因使自身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使发包人利益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按比例进行罚款,或勒令停工并驱逐出施工现场。
十、工程安全管理:
1、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个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和发包人要求的《安全管理标准》施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入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考试并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依据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不允许发身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否则,承包人承
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干 十
一、双方职责:
1、发包人:
(1)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2)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及有关事宜。
(2)向承包人做好其它服务工作。
(4)发包人无偿为承包人提供200~300人居住的临建房屋。床铺及办公、生活用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发包人为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上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费用一次性包干贰万远整。
(6)由发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组织人员对施工图纸设计等技术资料进行交底和审定。
2、承包人:
(1)合同签定后,按发包人指定日期,组织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时开工。在开工前,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2)承包人自己配备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确保以上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负责编制作业指导书报发包人审批,按发包人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材料和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向发包人提供各项质量验收等技术资料,并同时对业主进行交验,办理交验手续,工程竣工后,负责整理自身工程
范围的竣工资料并向业主移交齐全的竣工资料。
(3)严格按照发包人及业主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安全及质量方面的规定,满足发包人的安全、质量要求。如果在施工中出现承包人工期无法满足发包人进度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范围内的工程量,安排给其他单位施工,以保证工程整体进度。对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如未按照约定实施(如甩尾工等),发包方将此部分工作量加倍从承包人工程价款内扣除。
(4)服装、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按发包人同意要求办理,其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令和规章,遵守施工现场、公安保卫及消防制度,严禁实施有损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6)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7)工程施工中所有工种及机械、工器具等和施工中所需的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全部自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施工现场属承包人工作范围的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现场卫生清理等工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施工电源由承包人从10KV/380V环路箱变低压侧引接;施工水源从发包人提供的主干管上引接,承包人自行装表,水电气费用按预算价格,依据装表计量的用量扣除费用,承包人负责起范围内的施工水源、电源的维护工作。

二、材料管理:本分包工程材料(业主方供应的除外)原则上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提前提出材料需用量计划并上报发包人,费用按承包人实际用量和发包人采购价格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针对承包人实际发生的领用量未达到承包人上报的材料的需用量计划的(业已由发包人按承包人需用计划采购的),造成本工程的剩余材料,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材料选厂必须经业主及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定货,并确保材料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供齐全的质量证明,经发包人质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应按业主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并承担与此相应的费用。

三、其他。
1、合同签定地点:内蒙古包头市。
2、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按发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本工程不得转包与分包。
3、本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双方各执副本,签字盖章后生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后自行失效。
4、纠纷处理:发生争执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发包人: 总公司
发包人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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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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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材料的采购管理 1、确定采购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要求;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方式和标准;供应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2、市场调研、合理选择 一是审核查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二是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诚信观念、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三是重点考察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四是从建筑业界同行中了解,获得更准确、更细致、更全面的信息;五是组织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 二、材料的现场管理 1、材料存放管理 建筑材料应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质存放于符合要求的专门材料库房,应避免潮湿、雨淋,防爆、防腐蚀;一个建筑工地所用材料较多,同一种材料有诸多规格,比如钢材从直径几毫米到几十毫米有几十个品种;水泥有标号高低之分,品种不一,各种水电配件品种繁多,所以各种材料应标识清楚,分类存放。 2、材料发放管理 建立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材料的发放,不论是项经部、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签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三、材料的成本管理 明确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中,成本控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度控制、限量控制、主材控制、材料索赔控制。 1、制度控制 树立“先算后用,节约有奖,浪费扣罚”的风尚,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奖励制度,包括“金点子”和合理化建设节约提成的激励制度;强化现场工程材料预算、计划和进场验收制度,对商品砼、钢材、水泥、砂石料、干粉砂浆和砼砌块等大宗材料应有专门采购收料制度,确保质量合格和数量准确;建立常用小器具和废旧料管理制度,扶梯、栏杆、灯架、配电箱等各种常用材料应设专人保管,废钢材、废电线等可回收材料应建立收集和处理制度。 2、材料限量控制 施工项目的工程材料费一般要占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材料控制主要靠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个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采用精益的管理原则,合理堆放现场材料,减少二次搬运;对材料的领取做好管理工作,杜绝材料的浪费。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用量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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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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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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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建筑施工技术》作者:吴继伟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4.2万字【内容简介:在传统的施工技术理论、工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突出实用性、学做结合,便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提高有效学习】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者:刘晓勤董平版权:浙大出版书号:字数:20.2万字【内容简介】:本书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管理实际,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过程为主线来系统阐述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的终止和收尾,共8个模块的内容。本书每一个模块都给出了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以一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个实际工程来作为贯穿招标、投标、评标部分的背景资料;模块下的每一个项目均以一个具体的任务来作为问题提出,并对完成该任务作了提示与分析来引出知识链接部分内容。每一个项目后均附有供学生扩展知识、巩固知识的实训题。同时配有强化理论部分内容的复习思考题。书中添加了很多紧扣核心内容的典型工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作者:自治区建设厅版权:千华驻出版:宁夏人民出版社字数:3.3万字【内容简介】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为了适应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修订和发布了一系列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工程计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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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抵押贷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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