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5人
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民事案件的诉讼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再由被告或第三方进行质证;再者就是被告出示证据,再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如果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就会由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质证的主体或客体是怎么样的?

1、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综在民事诉讼中国,质证是属于在质证的过程中对证证加以说明,或者是质辩的主体,不管是被告或者是原告提出来的举证,对方都是有权利进行质证,但前提也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权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6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4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7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8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22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6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5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7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诉讼质证顺序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询,同时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说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由原告、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询。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程序是怎样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顺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再由被告或第三方进行质证;再者就是被告出示证据,再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如果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就会由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质证的顺序是能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证的顺序是能怎么进行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证的顺序是如何进行的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询,同时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说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由原告、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询;最后,各方当事人可就各自的证据相互间进行辩论。如此明确的规定庭审中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
另外,质证的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材料,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证时,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提出,进行质证。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该在庭审中出示,然后按照质证顺序由当事人进行质疑和辩驳。法官可就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但该说明不是法官对证据的辩驳,质证的主体始终是诉讼当事人。
如何质证:
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不能证明自己有诉讼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败诉结果。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种类,数量都比较多,面审理案件的时间是相对有限的,甚至是很短的,如何在较短的时间风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判断是非,查明事实的真相呢?
一、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
证据应当上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仍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二、证据应当是原物或原件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
保全有先后顺序,当两个对同一物品进行保全,由先保全的受理。
什么叫做保全诉讼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申请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三性质证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三性质证顺序是:第一为真实性,第二为关联性,第三为合法性。民事诉讼的真实性是对实事求是的最佳体现方式,在合法性上主要是体现出其是有法律保护的,而关联性,是对其效力的程度最好的体现。如果要想使诉讼成功,那么提供的证据就必须符合这三性。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流程
1、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申请的诉讼程序有什么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执行诉讼保全的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诉讼保全的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有先后顺序,当两个对同一物品进行保全,由先保全的受理。
什么叫做保全诉讼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法质证顺序如何规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按键的时候,首先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宣告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方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有效证据,经过双方辩论和法院审理质证,最终依法做出判决裁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仲裁案件的诉讼顺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庭质证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庭质证顺序是:首先是原告、其次是被告、最后是案件涉及到的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们公司因为经营存在问题,现在要申请破产了,问问谁知道破产清算股权质押顺序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一)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 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理由提出的顺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