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不成立有损失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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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合同不成立有损失的是可以请求缔约过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合同不成立有损失如何处理?

一、房屋合同不成立有损失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不成立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人收取了租金的,要退还租金,如果是中介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利益的,由房屋中介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须提供与所订立的合同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这两种服务,其中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若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须赔偿

房产中介须提供给房屋承认真实的房屋情况,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行为,应由房产中介机构向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不成立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人收取了租金的,要退还租金,如果是中介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利益的,由房屋中介赔偿损失。在一些合同中如果不能成立的话,那就应该按照原来的该返还的返还,如果是因为一方有错造成的,那么还需要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造成欺诈行为,还可能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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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修复要赔偿房屋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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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后要赔偿吗

1)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觉得要彻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二、房屋质量问题要赔偿哪些费用(
1)误工费。(
2)差旅费。(
3)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4)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5)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可能会驳回)。

6)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目前这样的案例很少),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损失谁赔?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赔偿房屋价值损失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结果:返还房产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因为其疏忽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房屋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不太确定的,最好是去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状态。因为共有房屋买卖,一旦共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另外,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增值部分,完全归于购房者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具体如何对待房屋增值部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分配。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方作为普通人都应有房屋买卖的风险意识,应更加谨慎。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购房需加倍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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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成立情况下损失怎么处理?
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在此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不成立,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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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财产损失评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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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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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如何赔偿损失?
合同不成立赔偿损失需要由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协商来决定。如果造成合同不成立的结果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就需要由主要的责任人去承担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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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应予立案追诉。 
5.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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