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解决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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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解决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会按照民事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解决吗?

一、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解决吗?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解决的。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

二、民事纠纷是犯罪行为吗?

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是不同的,两者在严重程度、适用法律、处罚措施等都存在区别,刑事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

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同属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等等。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二者也是明显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犯罪行为,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而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须的联系。

2、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对国家承担责任。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向社会或国家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侵权行为人可因被侵害人的同意而被免除责任。

3、主观方面不同。刑事责任的成立一般以犯罪人的故意为常态,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为意志状态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影响,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明文 规定为犯罪时,才可以认定为犯罪,而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是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其责任范围一般也不受主观恶性大小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般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应当怎么承担,就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三、民事纠纷可以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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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解决承揽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2、调解。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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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爸爸现在想要承包一项工程,现在谈好了,就剩下签合同了,所以现在需要一份建设施工承揽合同。麻烦各位。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承包方式:
4、承包范围及内容:
二、工程工期
1、本工程的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3、因刮风、下雨雪、停水、停电等客观因素造成停工以及乙方无故窝工、返工等均由乙方自行安排好工作,工期不顺延,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1、承包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算,总承包价款暂定为 元。
(1)1#楼:5137.92㎡× 元/㎡= 元。
(2)2#楼:4770.42㎡× 元/㎡= 元。
(3)3#楼:5607.36㎡× 元/㎡= 元。
2、承包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决算面积为准。
3、支付方式: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以生活费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日期及数额由甲方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款总额的80%,剩余20%的工程款作为乙方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乙方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五、材料供应及质量要求
应由甲方所提供的材料,甲方需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供应,但乙方需提前五日提供所需材料的明细及进场时间计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负责及时提供所需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
2、甲方负责必须保证整个工程所需用的各种材料。
3、甲方对承包工作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检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违反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行为的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甲方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如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4、乙方固定技术力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随时退场。
5、乙方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或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项目部的质量工期要求,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场。
6、乙方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由乙方自理。大型机具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机具应妥善保管使用,并办理领用签证手续,若丢失损坏,均由乙方照价赔偿。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乙方的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进行赔偿。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出现劳务纠纷、工伤及劳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在甲方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10、乙方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必须返工,其返工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损失费,由乙方无条件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约,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无充分条件违约或毁约,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应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如因质量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按承包的总面积×每平米5元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对施工预料应采取措施及时清底回收利用,不得浪费,否则乙方应按以上材料款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再进行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结算清所完成的工程费用,并退还保证金,要求退场终止合同。
6、因甲方材料不到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工程所在地 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十、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建筑施工承揽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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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的书写应当包括: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在我国的合同的规定中,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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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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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的内容看。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但在适用该规定的时候,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必须了解和掌握条文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纵观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逻辑结构,人民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既是有现实需要又具有理论基础的,首先应当坚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突破为补充的理念,必须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对于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而不应盲目使用甚至滥用,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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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民事法院,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像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单位是没有管辖权的。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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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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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甲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单位负责修建一个水池,并负责安装净化水设备,以达到净化水的目的,现在双方就合同性质发生争议.请问,这一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广义上讲是加工承揽合同。但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很大,所以在合同法里列为单独的一类。发生了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条文,这一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范本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市区街号楼室,邮编:电话: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市区号,邮编: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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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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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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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个朋友应建设施工的合同,和老板起了纠纷,想知道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希望详细一点
[律师回复]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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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经理,最近牵扯到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想咨询一下如何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便是对如何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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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怎么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较为常见的合同,因而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因此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避免纠纷,但如果无法避免那就需要书写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包含的内容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些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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