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贷款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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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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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贷款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意思重复);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以及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我国的贷款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贷款合同成立要件有二: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物的交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应当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民法典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普通要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特别要件除具备普通要件的内容外,还须具有: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已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因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贷款担保实践中,保证合同订立于贷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证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条件合同。因贷款事实未发生,生效条件未成就,保证合同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贷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一种,一般合同在当事人都签字之后就会成立,但实践合同却不是这样的,实践合同往往是在交付了之后才会成立,之后也才能生效。所以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只有在批准了贷款的那一刻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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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可作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按规定,中国自然人不同于外国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专家认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份投资者期望以自然人为中方投资者。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限制的政策,大量吸引了华人、华侨、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意见》中规定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主体。特点
2:放宽外国(地区)投资者范围按现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应当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外国(地区)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不属于商事主体,不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这类组织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对促进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大有裨益。《意见》放开限制,准予其投资。特点
3:外国人可在渝设立一人公司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意见》采纳了不受限制的意见,规定外国(地区)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特点
4: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这项措施已先期试行三年多,受惠企业众多,社会反响积极,为此,《意见》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特点
5:对外商(字)号实行预保护《意见》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将其商(字)号纳入重庆市企业名称库,预作保护,有利于减少争议,促进引资。特点
6:建立提示警示制度所谓提示警示,就是一种行政指导方式,它要求外企所在地工商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经济户口信息系统及时动态的信息提示,对外商投资者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期限和经营期限届满,以及登记事项改变等情形及时向企业发出书面提示、警示,避免企业处于违法状态,或放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从而使企业、投资者免受处罚或免受严重的处罚。记者郑军实习生夏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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