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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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指的是遵循基本的价值取向,从而来确定地方性与法规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循当地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从而能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方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设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但不需要国家统一统定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可以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才可以,不能够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时候直接规定一个行政许可权。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循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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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太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和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本文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基于实现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邀请该第三人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参与和解的各方自愿,并在和解程序上对被申请人加强规范和制约,防止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确保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准许。
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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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出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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