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居委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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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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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服务人不可以是居委会,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属于物业公司,通过法定的程序而获得相应的质资条件从而为小区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属于小区业主选出来的居民代表,这都是有本质区别。
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居委会吗?

一、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居委会吗?

物业服务人不可以是居委会的;居委会是政府基层办事机构延伸的末端,隶属于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是居民自治组织。而小区物业侧重于小区居民生活设施的服务管理,是业委会聘用的企业。一个居委会可以横跨几个物业小区,侧重协调处理小区居民的人际社会关系为主。

物业服务人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组成不同

小区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其成员组成是由小区内业主投票选举出的业主代表

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2、本质不同

居民委员会是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物业公司是带有服务性质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3、聘用关系不同

居民委员会是由广大业主组成,不受任何个人和主体的聘用,属于无薪酬组织。而物业公司则是由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投票选择该物业的选聘或者解聘。从宏观上讲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

三、居委会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吗?

不可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关权利的自制组织,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决定某项行为的决定机构。居委会无权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居委会需要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才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服务人就是属于业委会聘用的物业公司,而对于居委会是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两种从根据上就是有区别的,物业服务公司需要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只要物业服务人按约定进行服务,业主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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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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