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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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在法定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由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通常状况之下,如果严重的违反到我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的规定,那么最常见的一种处罚的措施就是行政罚款。
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在法定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由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违反交通规则的行政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六)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七)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七)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二十一)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在当代的社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的遵守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比如说交通规则,如果说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那么对于交警部门来说是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的,比如有警告罚款,还有就是行政拘留,当然了,在交通这个方面的话,还有扣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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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根据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动之中的实际调查取证以及当事人所进行违反的行政规定来进行确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有所不公,可以向当地部门进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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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和他的同学一起负责市政道路施工,现在工程完成了要开始验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我朋友是负责市政道路工程的,但是他的专业知识还是很薄弱,那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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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需要根据回答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权利,这是由法律法规所授予的一种职权,但是必须在法定合同范围之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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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市政道路道路停车位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判断是否停车场是否乱收费 1:地上有无停车线 如果连停车线都没有,好则是个随意停车场,次则属于非法停车,所以这样的环境下没有正规收费的可能,因为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严格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具备停车标志与标线。 2:路边有无收费牌 有无收费牌是判断真假收费员的有力证据,因为收费牌的制作成本在千元左右,私人要做投入太大,但也不乏假收费员盗走正规收费牌的案例,并且有些收费牌被贴上纸质收费标准,迷惑车主,我们停车时一定要认真看准收费牌,在重要信息处不可有涂抹和贴纸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我们需要怀疑其真实性。 虽然保安制服好买,但上岗证却很难弄到手,正规的上岗证由市交通委考核通过后发放的,不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即使是正规停车场车主也可以进行投诉,要知道一个停车场在一年内最多被投诉三次,停车场便会被相关部门警告处理。 4:制服样式 如果在路边占道停车区域处的收费员身着保安制服或者制服同样是黑停车场的信号,正规制服的胸前和后背等明显地方会印有公司名称,在北京几家比较大型的停车管理公司有以下几个:京联顺达、海安、公联安达等。 拿到手的发票最容易辨识真伪的地方在于其是否使用彩色纤维纸,在纸面上会散布有不规则的纤维,其次看发票代码是否为喷码印刷,喷码印刷的数字边缘并不完整,有些毛糙。在发票正面除了印有监制章外还应印有停车公司发票专用章,名称应与收费牌上名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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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怎么样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要根据具体的地方以违法的类型来看,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违法类型相对应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积极遵守就是了,否则的话就会根据相关处罚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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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是土生土长的内蒙古人,最近几年眼看着大片的草原被破坏,却无能为力,但前段时间听说国家在保护草原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想问一下,谁知道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具体实施机构 包头市草原监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审查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                     
3.审核意见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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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哪些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是,各地交管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精神病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罚,部分违法行为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不罚款也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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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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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载量标准是怎样的?
主要还是针对在道路运输这个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违法操作然后根据这一系列道路运输的违法操作来确定它们造成的结果,然后再根据他们造成的结果,以及他们这个事件的性质,来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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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可能要面对行政处罚,其中的具体事项也只有他心里明白,请问有谁知道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什么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以上就是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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