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执行可以行政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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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最终做出的判决,相关方应当及时予以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不协助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处理。
法院不执行可以行政诉讼吗?

一、法院不执行可以行政诉讼吗?

行政机关拒不协助人民法院生效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的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会要求有关行政机协助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判决予以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无正当原因和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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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该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胜诉该怎么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赢了能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
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
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
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
(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
(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
(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
(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
(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
(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胜诉能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胜诉能怎么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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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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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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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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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 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 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 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 (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 (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 (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 (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 (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 (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赢了可以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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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错误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院执行错误可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怎么申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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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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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后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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