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与侵权责竞合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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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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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竞合是合理的。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这就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竞合原则,如果无法确认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竞合是合理的吗?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竞合是合理的吗?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竞合是合理的。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的一项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

二、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5、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6、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

三、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法律知识大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在同时触犯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其他诸多的因素来决定适用于哪一项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对于适用法律不能确定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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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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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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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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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赔偿与工伤赔偿主体竞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2、【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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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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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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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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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特征有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只要签订合同,那么签订合同的双方就是合同的履行责任和义务方,如果签订合同双方中有一方不进行履行责任,属于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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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商业模式下的市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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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或精神损害进行安抚,比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比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我们不管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行这是极为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先予执行的条件:
1、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受害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
2、如果不先予执行,受害人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
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方法,减少损失的扩大。目前,我国对责任竞合方面的规定是十分的零散,而对竞合进行全盘的规定一种选择规则又不太现实,无法概括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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